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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職后檔案在原單位能存放多久
1、離職后檔案在原單位能存放二年。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也就是說一般可保留兩年,期間可通知離職員工將檔案轉走。如果公司條件允許的話,可一直為其保留,避免以后的糾紛。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有什么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xù)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于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xù)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xù)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xù);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jù)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手續(xù);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分析:法律規(guī)定離職員工文本一般保存兩年,檔案具體看單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實際上離職后各個單位能幫你保管檔案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有的要求15天之內取走,有的可能會幫你保管一年。但是如果你已經(jīng)離職,還把檔案放在原單位是不好的,畢竟你已經(jīng)走了,萬一接下來要用到了,你還沒把檔案處理好是會有影響的。所以檔案還是遷出來比較好。
如果你離職后暫時沒有接收單位,可以把自己的檔案轉交給當?shù)卣娜耸虏块T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存放。
離職后,如果你屬于在政府機關單位工作,那你離職后不用著急去轉移你的檔案,如果你是在民企和外資企業(yè)工作,那么你要盡快去找下一份工作或者盡快把你的檔案轉到當?shù)氐娜耸虏块T。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yè)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tǒng)籌安排發(fā)展檔案事業(yè)所需經(jīng)費。
法律分析:一般在一個月左右,辦理完辭職交接手續(xù)后應該拿到離職證明,原單位蓋公章的。就可以轉檔案。國企、事業(yè)單位、政府機關等有人事權的單位可以暫時保管離職人員的檔案;辭職后暫無接收單位的,也可將其檔案轉交當?shù)卣耸虏块T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存放。民企和外資企業(yè)等沒有人事權的單位不能保管檔案。用人單位在當事人離職后沒有繼續(xù)保留檔案的義務,個人沒有保管檔案的權限。 在我國的現(xiàn)行體制下,企事業(yè)單位須有“人事權”,才能直接與人事部門發(fā)生相關的人事業(yè)務關系,比如人員調動等。否則,只能通過具有“人事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人才市場,辦理這些業(yè)務。一定級別以上的政府機關部門、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都具有相應的人事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在不調動的情況下,一直保留。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jù)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相關文本進行核查
檔案管理原則上永久保存,對于辭職、辭退、離職等人員檔案,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銷毀。按規(guī)定銷毀的檔案由專人填寫銷毀申請單,經(jīng)人力資源部部長審核,報總經(jīng)理批準,并指定兩人執(zhí)行銷毀。審核、批準、執(zhí)行人員要在銷毀申請單上簽字,并存檔。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guī)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tǒng)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人事檔案是我國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特色,是個人身份、學歷、資歷等方面的證據(jù),與個人工資待遇、社會勞動保障、組織關系緊密掛鉤,具有法律效用,是記載人生軌跡的重要依據(jù)。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jīng)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材料,起著憑證、依據(jù)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yǎng)老保險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jīng)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